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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臨近“6·26”國際禁毒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佈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案犯運輸700多克毒品被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當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基本案情,該案名為“楊永樹等運輸毒品案”,被告人楊永樹生於1966年,1989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2年3月初,被告人楊永樹從其外甥鄺習川處得知蔣茜在廣東省東莞市能聯繫到毒品賣家,遂將籌集的18萬元毒資存入其妻子的工商銀行卡。而後,楊永樹糾集鄺習川等人駕駛鄺租賃的轎車從北京市來到東莞市常平鎮。
  楊永樹經蔣茜介紹,與戴道等人商談毒品交易事宜,並指使鄺習川支付毒資。同月7日,楊永樹等人攜帶所購毒品駕車返回,在北京市通州區一高速公路檢查站被截獲,公安人員從上述車輛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778.3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1.06克。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馬岩說,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永樹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永樹出資購買並糾集他人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永樹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運輸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馬岩說,戴道販賣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鑒於其到案後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鄺習川受楊永樹邀約參與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提供同案犯相關信息,依法可從輕處罰。蔣茜居間介紹販賣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永樹判處並核准死刑,對同案被告人戴道、鄺習川、蔣茜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罪犯楊永樹已於2014年6月2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當天被公佈的典型案例還包括“熊東平等販賣、運輸毒品案”、“肖文中等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高鶴、潘德虎販賣毒品案”、“龔興富故意殺人案”。(完)  (原標題:最高法通報毒品犯罪典型案:案犯運毒700多克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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